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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文章解决您对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到底怎么考的问题(二)

发布时间:2018-08-29 16:39:19点击:952次

第六:考试内容是什么?怎么考试?怎么发证?

(一)

1、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2、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3、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调理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调理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4、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5、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二)

1、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调理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2、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3、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三)

1、调理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四)

1、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2、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调理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3、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中医(专长)医师考核时间

根据《办法》可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我们知道本《办法》于12月20日正式实施,每个省能够落实下去的时间也就是明年了,加上考核前会留出3个月时间向社会公告,这样每个省的中医专长考核时间都会在2018年4月以后了。


说到这里,大家也不用担心自己会错过考试,如此重大的事情,届时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都会公示、宣传到位,身在这个圈子里想不知道都难,也可以多到当地中医药局咨询。

第八:中医(专长)医师证可以全国注册吗?

1、值得注意,《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最大的亮点就是可以注册,注册后拥有中医医师资格,而中医(专长)医师是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2、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范围是?

1、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调理疾病的范围。


2、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3、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5年后可以直接考取执业医师?

关于中医(专长)者未来的发展空间有哪些?如果想开展更多中医类别服务项目怎么办?


1、《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也就是说,即使你学历达不到参考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只要拿到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工作满5年就可以直接参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中医诊所注册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或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规定备案中医诊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举办中医诊所应保证消防安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五、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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